权庆新律师

权庆新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擅长: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可以作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来源:权庆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9
人浏览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可是如果发生争议之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就是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个体工商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字号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 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45条、46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问题,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机关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其字号,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否则,就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构成主体不适格,法院以裁定予以驳回。 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支持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适格诉讼主体。是不是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要使用新的司法解释呢?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理原则,前两个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冲突,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但最高院却没有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承认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但是本人认为,以工商登记中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是正确的。民法基本理论及司法实践既然认同个体工商户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那为什么其就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资格参加诉讼呢?新的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建议立法机关将在工商登记中的个体工商户归为其他组织,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与业主共同成为诉讼主体;没有工商登记的,以实际业主为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且在制定新的民事实体法时,规定个体工商户这种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这样就会使我国的部门法相互统一起来。
以上内容由权庆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权庆新律师咨询。
权庆新律师
权庆新律师
帮助过 1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丛台区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权庆新
  • 执业律所:河北双博商标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4*********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 地  址:
    丛台区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