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对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来源:马庆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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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能否对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
案情简介:
同达公司与量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同达公司为量深公司建设某商品房工程,工程价款1000万元。施工期间,量深公司对外进行商品房预售,购房者交付了大部分款项。工程竣工交付后,量深公司拖欠工程款200万元。之后,一些商品房购房者因量深公司未如期交房而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购房者申请查封了一幢商品房。同达公司知悉后,向法院申请对该幢房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本案中,该幢商品房已由量深公司预售完毕,且购房者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因此,同达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购房者。法院遂裁定驳回同达公司优先受偿权申请。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这是基于生存权益高于经营权益的考量后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因此,如果购房者已交付大部分购房款购买商品房,承包人无权再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故本案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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