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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取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

来源:韩龙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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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取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与次承租人的转租赁合同应否支持?

答:关于次承租人在发生次承租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竞合的情况下,其是否仍有义务向转租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之规定,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

次承租人取得租赁房屋所有权后,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受到影响,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在此种情况下,次承租人在收取租赁合同的租金的同时,还应向承租方支付转租合同的租金,两相抵扣后,在大多数情况下,次承租人还应支付部分租金给承租人,就会出现“住自己房子还要交租金”的现象。这背后的根源其实是在于,根据法律的规定,租赁权虽是债权,但其却依附于所有权上,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因此,买受人在成为新的所有权人的同时,也会受到租赁权的束缚,而无法充分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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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龙文
  • 执业律所: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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