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次承租人仍占用房屋的
来源:韩龙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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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次承租人仍占用房屋的,出租人能否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
答: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与转租人的租赁关系亦应当无效或解除。由于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租金,但是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构成侵权,出租人可以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审判实践中一般认定占有使用费的数额与房屋租金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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