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承租人是否正当使用出租房屋?
来源:韩龙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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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承租人是否正当使用出租房屋?未正当使用,出租人应如何救济?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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