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龙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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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规划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

来源:韩龙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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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规划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的,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规划许可证的主体是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商,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开发商与购房人,规划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规划许可证的撤销并不当然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可得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审查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只需审查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与规划许可证无关。   

就规划许可证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言,规划许可证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商品房开发者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一种约束关系。虽然该证的撤销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受人无法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但并不是只有确认预售合同无效才能维护买受人权益,买受人可以依据有效的预售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来救济其受损的权利。

综上所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并不影响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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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龙文
  • 执业律所: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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