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龙文律师

韩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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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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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来源:韩龙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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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只要出卖人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证,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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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龙文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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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84号首创鸿恩中心1号楼41-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龙文
  • 执业律所: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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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84号首创鸿恩中心1号楼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