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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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诈骗罪如何认定

来源:王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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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方指控,201710月份左右,被告人甲、乙以借用证件取药,并每月支付1500元使用费为由,从被告人丙、丁(另案处理)、戊(另案处理)、巳(另案处理)处借得4人的工伤证、医保卡。在201710月至20185月期间,甲、乙冒用丙、丁(另案处理)、戊(另案处理)、巳(另案处理)的证件,多次在北京的医院开医保报销药品,并将上述药品低价卖出。被告人甲、乙通过上述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共计446378.61元。

  检方认为,甲、乙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丙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201710月至20185月,甲和乙以每月一次到三次的频率,在北京市多所医院冒用丙等人证件,通过此前获得的处方底方开具骨科药品,后将所开具药品在医院门口、公交站等地以不到原价一半的价格出售。

  20185月,乙因人证不符被医院窗口查获,截至查获时,两人已累计开具价值446378.61元的药品,四名出借人分别领取4500元、7500元、9000元、12000元报酬。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故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并责令二人共同退赔涉案金额44万余元。同时考虑到四名出借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诈骗罪,但均具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故分别判处丙等4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从涉案数额、罪犯人数、作案次数上来看,本案是北京市近年来最大规模医疗骗保类案件。本案证据相对充分,6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做过有罪供述,转账记录等亦能够佐证犯罪事实;虽然两被告人当庭翻供,但考虑到两人的关系和证据间关联性,可采信度极低,且并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医保诈骗罪如何认定?

  没有医保诈骗罪,此项如定罪按照诈骗罪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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