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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后买家不付款、只能到买家所在地法院起诉?

作者:郭翠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03 浏览量:0

市场交易中最活跃的莫过于货物买卖了,卖家发货、买家付款,各取所需。那么,卖家发货之后,买家迟迟不付款,卖家走法律途径的话,除了买家所在地法院,还能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呢?笔者结合亲办案例说明一下。

甲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主要从事酒店用品的批发零售。乙公司为一家经营酒店的公司,注册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乙公司从甲公司订购一批酒店用品,约定好货到付款(无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发货之后,乙公司一直不支付货款,甲公司计划起诉乙公司维权。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甲公司到乙公司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是肯定没问题的,但是考虑到跨省起诉的时间、差旅费等成本大大增加,甲公司找到笔者,询问起诉地是否还有其他选择,答案是肯定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且是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显然甲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所以甲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最终笔者代理甲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顺利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双方没有对发生争议之后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如果买卖双方对管辖法院做了明确有效的约定,则任意一方都需要到约定的法院去起诉;如果卖方是自然人,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做约定的话,那么卖方户籍地法院或者卖方经常居住地法院一般也是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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