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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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来源:许丽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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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处理时可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此可知,如名义股东经过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告知隐名股东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别人,如果未登记,隐名股东可起诉合同无效,如果已登记,则只能起诉要求名义股东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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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许丽洁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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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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