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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索要祭奠权

来源:孙陶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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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张先生在未通知其他兄妹的情况下将父母骨灰海葬。2012年7月,张先生的三个兄妹得知后诉至法院。 张先生的兄妹称,父母骨灰由哥哥生负责保管,但其私自将父母骨灰海葬,侵犯了其他兄妹的祭奠权,造成精神痛苦,要求张先生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张先生辨别道:“父母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要求海葬”。2005年5月,自己曾在家庭会议上告知三兄妹此事,没人提出异议。但张先生的三个兄妹认为...

  2005年10月,张先生在未通知其他兄妹的情况下将父母骨灰海葬。2012年7月,张先生的三个兄妹得知后诉至法院。

  张先生的兄妹称,父母骨灰由哥哥生负责保管,但其私自将父母骨灰海葬,侵犯了其他兄妹的祭奠权,造成精神痛苦,要求张先生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张先生辨别道:“父母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要求海葬”。2005年5月,自己曾在家庭会议上告知三兄妹此事,没人提出异议。但张先生的三个兄妹认为无法祭奠父母,因此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有义务通知三兄妹参加海葬仪式。二中院通报,判决张先生赔偿三兄妹各2000元。

  张先生称2005年10月初,自己再次电话通知三人参加海葬仪式,三人因故未能参加。同年10月22日,自己将父母骨灰海葬。

  张先生虽辩称已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故终审驳回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祭奠权是一种准共有的人格权,并且是共同共有,所以,数个共有人之间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考虑到数个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即将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权利人,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权利人。共同协商的原则是指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个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具体确定。此外,如果存在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则第二顺序近亲属无权参与协商,只有在第一顺序近亲属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共同协商。

     文章摘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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