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菏泽律师 > 王美菊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标准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6-21 浏览量:0

  一、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

  三、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更加有利于患者,使患者掌握主动权,此外,在具体诉讼中,医疗机构仍会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及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王美菊律师

王美菊律师

服务地区: 山东-菏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186-5306-700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