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燕律师

朱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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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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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案件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朱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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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伤残八级的后果,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此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本院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既合理地减少了监禁刑的适用,又起到了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情]

1998年6月4日,被告人陈xx到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田源村xx厂找老板林国某索要乌油款时,与同到该厂索要乌油款的被害人赖某发生吵打,被告人踢了被害人腿上一脚、打了被害人腹部一拳,造成被害人脾破裂、重伤、伤残八级的后果。被告人犯罪后畏罪潜逃,2012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害人赖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称: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的身体,致其脾破裂、重伤、伤残八级的后果。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672.16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按协议全额履行了52000元的赔偿义务。被害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

清流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xx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遂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评析]

 刑事和解源于西方的刑事恢复理论,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在调停人的主持下就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加害人刑事责任处理的诉讼活动。刑事和解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和重建。对被害人而言,能因此获得加害人的自愿赔偿和真诚道歉,财产受到的损失得以补偿和救济,身心受到的摧残受到慰藉与抚平。对加害者而言,因对被害人自觉进行经济赔偿和忏悔,对其行为加以救赎,再犯的社会危险性降低,同时因刑事和解未受到法律的追究或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为其重返社会建立正常的社会人际关系铺平了道路。刑事和解体现了“由个人解决冲突”的价值理念,使得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再是刑罚与服从,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因此,法院应当引导、帮助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鼓励被告人以主动、积极的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和真诚的悔罪态度换取被害方的宽恕。在做出判决时,如果被告方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其犯罪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真诚宽恕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需要克服“以钱买命”的负面影响,对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而从轻处罚的,仅限于那些并非罪大恶极的被告人。而对于那些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尽管给予了赔偿,一般也不可因此而考虑从轻。

综上考虑,清流法院在处理本案时,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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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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