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燕律师

朱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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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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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盗窃物中途丢弃应认定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朱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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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8日晚,吴某伙同俞某乘公共汽车窜至清流县嵩溪镇,发现受害人雷某家门口停放着一辆福田牌红色三轮摩托车,看四下无人,便实施了盗窃。二人将该车推到距离停车点约100米的公路上,准备骑走,但因无法发动,遂将车辆丢弃在公路边。次日早晨,雷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沿公路寻找并将车找回。经过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444元。

    [分歧]

    本案吴某、俞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存在争议,但对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俞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未遂。虽然二人实施了盗窃摩托车的行为,但因为摩托车无法发动不能骑走,致使其最终不能得逞,因而是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俞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既遂。二人实施盗窃,并把摩托车推到距离原处约100米外的公路边。此时,二人的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不论其是否最终占有该财物或者对财物进行处分,都已形成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此外,被盗摩托车已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范围,至于被害人第二天是否找回丢失的摩托车,不影响盗窃犯罪既遂的成立。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实务界比较认同失控加控制说。

    首先,分析行为人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本案中,吴、俞二人在被害人家门口盗窃摩托车,并把车推到约100米外的公路边,可以判断已盗取财物。因为这时被盗车辆已然脱离了受害人的可控范围,盗窃者完全控制了被盗车辆。正基于此,二人才敢大胆发动摩托车,试图将车骑走,只是由于车辆无法发动,才将车辆弃于路边。

    其次,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控制的范围和空间,由控制范围来认定财物是否失控,从而推断出盗窃既遂或未遂。所谓控制范围,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以其措施和能力能够控制财物的范围,一旦财物被窃离这一范围,就意味着失控。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问题相对复杂,分不同情况而论:如在有人看管和监视下对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物品行窃,控制范围为看管和监视区域;在屋内实施盗窃,控制范围为该房屋的墙体和门以内;盗窃个人财物时,控制范围则是衣袋、手提包或其他个人所能控制的范围等。本案中,被害人将车辆停放于家门口,属户外;因被害人不在现场,也没有对车辆实行监控,行为人将车辆推至约100米外,就意味着被害人对车辆失去控制,因此是盗窃既遂。

    此外,认定盗窃既遂与未遂,还与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以及所有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等有关。盗窃体积小、重量轻、可随身携带的财物,行为人只要将物品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像超市等需要经过检查口的除外;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房屋等控制区,在室外的离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视线范围,才能认定既遂。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形。

    综上,本案吴某、俞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俞某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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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文燕
  • 执业律所: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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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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