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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完打暑期工,工作途中撞伤人该由谁赔偿?

作者:邝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量:0

高考完打暑期工,工作途中撞伤人该由谁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刘某刚参加完2023年普通高考,临时受雇于某公司打暑期工,为该公司开办的游泳中心散发传单以拓展业务,某日在散发完传单返回游泳中心打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一个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刮撞行人胡某,造成自己和胡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胡某受伤后,次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2万余元。刘某为胡某垫付了医疗费将近8000元。经鉴定,胡某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将刘某及其受雇的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对其遭受的合法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事发时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未投保任何性质保险,且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胡某遭受的合法损失应由刘某承担侵权责任。另事发时,刘某系某公司雇请的暑期工,是在为公司散发传单返回游泳中心打卡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非由某公司配发,但刘某考虑到散发传单的目的地与公司游泳中心路途较远,而选择骑行自己的电动车出行,本身并无过错,且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当时已向刘某作出了禁止驾车出行的指示,故刘某为公司散发完传单后,驾车返回游泳中心打卡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时的行为仍然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范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刘某驾车造成胡某的损失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公司承担,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此处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即由非行为人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对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仍应负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尽到选任、用人的相当注意义务而免责。在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追偿,但如果工作人员仅是一般或轻微过失,或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也不能向轻微过失或者无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刘某临时受雇某公司打暑假工,其为某公司开办的游泳中心散发完传单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返回游泳中心打卡下班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范畴,因此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的各项损失依法应由某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邝宪平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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