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宪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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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15年儿子非亲生 法院判决返还抚养费19万余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24 浏览量:0
抚养15年儿子非亲生 法院判决返还抚养费19万余元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妻子因“婚外情”等出轨行为与他人生育子女后故意隐瞒,丈夫误将该子女视为亲生子女抚养。这类情形,通常被称为欺诈性抚养。安徽一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15年,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男子于是向儿子生母索赔30万余元,法院如何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抚养费7万元,二审法院改判抚养费19万余元,为何相差如此之大?
基本案情
贾某(男)与王某(女)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8月王某生下一子小贾。2009年11月,贾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小贾由贾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此后,贾某单独抚养小贾。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小贾因为全身多处关节疼痛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幼年特发性关节炎,花费医疗费共计近2万元,还因治疗需要购买药物花费2.2万余元。后经他人提醒,贾某怀疑小贾并非自己亲生骨肉。2022年12月,经两次亲子鉴定,结论均排除贾某为小贾的生物学父亲。贾某将前妻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贾某与小贾不存在父子关系,并判令王某偿还贾某支付的医药费、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万余元。(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现贾某要求确认其与小贾不存在亲子关系,有法律依据及鉴定报告在卷为证,予以支持。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贾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小贾抚养多年,并且在小贾治疗疾病期间支付了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王某对此具有过错,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贾某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利益受到伤害,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贾某支付小贾的医药费4万余元、抚养费7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合计赔偿13.6万余元。
贾某不满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数额,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小贾在2014年9月之前在农村生活,之后在县城生活。小贾的抚养费应根据小贾的实际生活需要、贾某抚养小贾的实际支付、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2022年12月,贾某经鉴定已知其不是小贾的生物学父亲,故对抚养费的计算应止于2022年12月。法院参照安徽省淮南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历史变化,根据小贾实际生活情况,2007年8月至2014年8月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4年9月至2022年12月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段计算出小贾抚养费共19万余元。在维持其他判项下,改判王某向贾某支付小贾抚养费19万余元,连同医疗费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合计赔偿25.8万余元。
律师说法
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资格,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本案中,王某明知小贾非贾某亲生,一直不告知贾某实情,致使贾某一直承担抚养义务。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贾某为受欺诈方,享有向孩子生母王某索要抚养费的权利。
贾某不仅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还在精神上遭受痛苦和伤害,王某应当向贾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该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予以考量和确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大约在1至5万元之间。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王某向贾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