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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遇到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如何从容应对?

非原创(遂川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03-25 浏览量:0

男女一方遇到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如何从容应对?

一、案由释义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

彩礼,是指婚前一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表明娶嫁允诺的财产。彩礼具有“婚前给付”“转移所有权”“娶嫁允诺”三个基本特征。

二、管辖法院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注意问题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借婚约索取财物是违法行为,但彩礼并不具有违法性。对于给付彩礼的行为,《民法典》并未禁止。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民法典》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对处理此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对以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收缴;以订立婚约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受法律处罚。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与解除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区别。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四、法律指引

《民法典》

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内容摘自《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实用办案手册》2023年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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