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的父母等对被继承人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人


于被继承人有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父母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父母有自己居所的,其居住权可以转变为终生赡养费债权。被继承人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的,于被继承人有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其(外)祖父母享有与父母同样的居住权或终生生活费债权。被继承人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父母享有与父母同样的居住权或终生生活费债权。


2、被继承人的儿媳、女婿或继子女


被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女婿或继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的,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居所,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若被继承人没有第一、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则尽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可以继承其遗产,不再享有居住权。


3、被继承人的配偶


依继承编的制度创新,配偶是不固定顺位的继承人,可以与任何顺位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因此,配偶通常不是法定居住权的主体。配偶作为法定居住权主体的情境限于非常态下的夫妻关系。被继承人生前与其“配偶”共同生活,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生存“配偶”对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应享有居住权。被继承人生前与其配偶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以遗嘱将遗产留给其他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对夫妻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再婚的被继承人与其前妻(夫)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房产,其生存配偶无固定居所的,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三)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依附于居住权人而存在,不得转让、继承。法律规定或遗嘱、合同确定的条件成就或时间届满,居住权消灭。法定居住权的消灭因居住权主体的不同而有别: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居住权人,于其死亡时居住权消灭;与被继承人有姻亲关系的居住权人,于其再婚时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在居住权客体中姘居的,属于居住权滥用,发生权利滥用后果。意定居住权的消灭,取决于被继承人遗嘱或合同的确定,未明确的,参照法定居住权消灭的规定。被继承人遗嘱指定与其没有任何亲属身份关系的人享有居住权的,于居住权人有能力购买或承租房屋时居住权消灭。


四、结语


综上,居住权立法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因此,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的确立要立足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在条文设计上应将物权编与继承编有机链接起来。在物权编以用益物权规定的方式对居住权进行一般性规定,继承编对居住权进行补充性与特殊性的规定。为了将两者有效链接,在物权编中可以设计条文“准用继承编条文的规定”,在继承编中可以设计条文“准用物权编条文的规定”,物权编与继承编的合理衔接应当成为架构居住权制度必要的立法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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