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结语:今日之法学者还能够是教义学者吗?


法教义学在德国被认为是“同法律打交道的密码”。但这一密码直到今天也没有被彻底破解,因此法教义学在历史上多次受到质疑和反思。在整个20世纪,德国有三波关于法教义学的讨论,其关注重点分别为法教义学的科学性(20世纪初)、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末),以及法教义学与其他法学分支的界分(20世纪70年代末)。而最近一波讨论(或许可以被称为“第四波”)持续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触发新一轮反思的原因大概包括:其一,欧盟立法越来越多,它对于德国法体系的侵蚀使得原本囿于一国实在法的法教义学体系化的工作难度增大。其二,1999年开始启动的博洛尼亚进程(“欧洲高等教育改革计划”)致力于实现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建成欧洲高等教育区,同时也对以法教义学为核心的德国法律教育模式造成了冲击。其三,最直接的诱因在于德国科学委员会于2012发布德国法学评估报告《德国法律科学面面观》,该评估报告涉及德国法学多个方面,包括法学教育、科研特色、选拔与评价机制等,并对法学(法教义学)的科学性提出了质疑。


有意思的是,中国学界关于法教义学的讨论与上述德国的最新一轮反思在时间上大体相当,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很大不同。一个很明显的对比是:在中国,法教义学最大的局限性通常被认为在于“只关心法律条文的表述和承诺,而不关心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但在德国,学者们却认为既有的法教义学研究与实务界距离不够,影响了学术界对于司法实践批判功能的发挥。在学术评价中以法院是否采纳学者观点作为评判教义学研究水平的标准具有极大的弊端,而在法学教学和科研中以高级法院(尤其是最高级别的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所做的判例为圭臬,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些判例视为权威,造成了“法院实证主义”的后果。同时,法教义学的实践取向使得法教义学与基础学科和法理论相脱节,导致法律人对于规范背后“为什么”的问题缺乏兴趣。可见,德国与中国处于法教义学发展的不同阶段,德国法教义学的高度发达使得学术界必须思考是否需要与实务界保持更大距离,以反思性与批判性使法学获得科学性,而在中国,实务与学术的长期隔阂使得二者彼此靠拢成为一种必要。


在20世纪70年代,德国学者科尔丁(Cording)发出了“今日之法学家还能再成为教义学者吗”的质疑。但事实是,法教义学又一次经受住了质疑和考验。它并没有因为社会科学和交叉学科研究的兴起而被抛弃,反而不断调适自己应和了时代发展的需求,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笔者看来,只要立法中心主义的时代依然在继续,只要法律适用依然是法律实践和法学的核心关注点,只要以传授本国实在法知识为主的当代法学教育模式不变,只要科学主义的价值诉求仍被倡导,法教义学就能维系其主流法学范式的地位。虽然,具体的教义知识无疑会随着实在法的修订、时代的变化和价值观的发展而更新。就此而言,尽管中国的法教义学研究刚刚起步,尽管它与德国的法教义学肩负着不同的历史任务,却依然应当步伐坚定地迈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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