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6月,因工作不顺,河北30岁的王女士从北京一铁道桥跳下准备自杀,却撞上途经此处的吊车,命虽然保住了,但双臂需要截肢。

  事发后,她以交通肇事为由起诉吊车司机、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残疾辅助器械费、医疗费等共103万余元。被告方则认为原告跳桥轻生,拒绝担责。当年9月,北京昌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司机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难以发现跳桥的人,车辆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不存在过错。

  且王女士跳桥自杀对死亡这一结果存在放任,属于主观故意。故司机被判无责。失足落桥司机亦不承担责任。理由如上,司机不存在过错。

  此案中,跳桥者是直接撞在车上,司机无法预先判断或及时躲避,所以无责。

  如果跳桥者先接触到地面,车子再压过去,则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跳桥者接触地面后已经死亡,车子再压过去,车主无责。

  情形二:跳桥者接触地面后未死亡,车子再压过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车辆驾驶者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以正常时速行驶,且在正常行驶情况下难以发现跳桥的人,其行为不存在过错,车主无责;

  (2)车辆驾驶者存在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或者超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未履行注意义务,车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本案例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