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10241630分左右,被告曾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金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繁华大道交口北侧人行横道附近时,遇行人李某沿金寨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金寨路机动车道,致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查明,认定曾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随即被送医院治疗,并产生了以上的医疗、交通等等费用。2012326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李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分析

  因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标准计算依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案中,受害人为2013326日作出的伤残鉴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也为2013年,因当适用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1024计算伤残赔偿金,即21024元×20年×20%=84096元,再加上误工、护理、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赔偿项目,不包括医药费,合计赔偿16余万元。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因此如果是准备在年底起诉的当事人,如果不是情况很紧急,可待来年再诉,即可适用新一年的赔偿标准。本案例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