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公开的内容

根据公开处理事故的规定,在时,办案人员必须做到六公开:

(1)、公开办案人员的身份;

(2)、公开告知各或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公开事故调查事实和证据,出示现场记录图、事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

(4)、公开事故依据和责任认定结论;

(5)、公开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决定;

(6)、公开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和事故调解的规定。

二、当事人对事故有知情权吗

根据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调查期间当事人享有案件知情权。包括:

1、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4、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5、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以上为当事人在事故调查期间享有的案件知情权,以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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