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主体原则上限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我们说的村民中。换句话说,非村民就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款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即宅基地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作出了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转让。那什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呢?

常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宅基地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赠与以及遗产继承。前者比较好理解,也符合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定位,即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享有,但其也对买卖双方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后者就容易出现争议,非农业人口可以通过继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吗?答案是可以。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宅基地虽然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是享有使用权,但是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而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单独转移,不能单独继承,得跟着“房子”,若宅基地上没有建设固定的地上建筑物,显然其不能单独作为遗产分配。

因此,虽然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主体作出了诸多限制,原则上只有有“村民”资格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非农业户口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点,最高法在案号为(2014)肇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的《民事判决书》中也予以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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