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其中关于“违建”的纠纷问题屡见不鲜,今天小编就针对“违建”中常存在的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问题一:“违建”的定性究竟是什么?


答:“违建”主要指的是在城市规划中,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从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违建”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即(1)擅自将临时性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2)在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受批准的情况下,建造的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3)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范围建成的建筑;(4)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问题二:“违建”由谁进行认定?


答:“违建”的认定主体主要有四个部门,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只有上述的四个部门才能对“违建”进行认定,在实践中经常存在不具备“违建”查处资格的主体,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局,对“违建”进行查处认定。大家在遇到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时,一定要首先审查认定主体是否适格。


问题三:面对不同类型的“违建”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针对不同的存在情况,存在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即(1)对于正在施工建设中的房屋,责令其停止进行建设;(2)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进行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求其限期进行拆除;(4)对于无法进行拆除的建造物或构造物,则没收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问题四:所有的无证房屋都属于“违建”吗?


答: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属于“违建”,在实践中存在由于历史或政策缘由出现的合法的无证房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在两个时间点之前建造的房屋,即在《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和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建造的房屋;(2)未批先建存在程序违法的,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等建筑;(3)由于政府招商引资或政府拍卖的缘由导致证件不全的房屋。这些房屋并不属于“违建”,但在实践中征收方为降低征收成本,通常会选择将其认定为“违建”。


问题五:行政决定的相对人若对该决定不服,如何进行救济?


答: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如果对“违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此决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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