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登记进行的时间


因为调查结果是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所以调查登记一般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等在调查登记中应当做什么


首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被征收行政房屋所有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调取该房屋的登记资料,以此作为补偿依据。


其次,调查人员应当入户调查,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


最后,填写房屋调查登记表时,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等房屋调查登记人员,应当对现场房屋及附属物分单位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三、调查登记结果如何公布


调查结果公布的方式多种多样,各地不一。常见的有发放传单、张贴公告等方式。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主动索取遭到房屋征收部门的拒绝,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对于调查结果公布的时间,《征补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在调查结果结束后及时公布。


四、调查登记结果是否会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房屋调查登记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例如,通过调查登记可以判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为危房,如果构成则可以以旧城区改建名义进行,如果不构成以旧城区改建名义进行的房屋征收就不能成立。


五、调查登记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如何?


小编认为调查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因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内容包括权属、区位、用途等,该行为确认了被征收人的法律地位,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


如果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六、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如何做


在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的规定,原告如果在行政程序中拒绝提供证据,则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不得提供该证据。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的过程属于行政程序的一个阶段,在行政程序中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的事项,诸如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被征收人了解的最为清楚,这些调查事项形成的记录是之后获取补偿的依据,可以认定为举证权利。如果配征收不予配合,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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