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事故无责方未满十八岁  要求全责方赔偿误工费2016年9月9日,王某驾驶轿车从同心东路往同心西路方向行驶,在贵铝体育馆路段掉头时,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的黄某发生碰撞。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黄某被送往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8天,经鉴定误工期为300天。黄某事故发生时为十七周岁。黄某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诉王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法院判决:黄某误工费证据不足,不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因黄某属未成年人,虽有误工证明,但缺乏银行流水和社会保险缴纳等佐证,证据来源单一,证据不充分,故对黄某该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发时黄某年满17周岁,虽提供了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误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雇单位的工资发放记录或社保缴纳记录,故不能充分证明其产生误工费的事实,一审判决未予支持误工费,并无不当。律师说法:未满十八岁主张误工费需要充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要主张误工费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生活来源是自己的劳动收入,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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