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车辆在行驶中碰撞致使出现道路上的障碍,致使其他车辆造成损害时,道路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因道路上倾倒、遗失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012年12月16日,胡某驾驶的轿车与同行在这条路上的由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公路上相撞,致使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上的乳胶桶倾倒,其中乳胶泼洒在公路上。胡某和王某也并没有重视其情况而后胡某和王某从道路边取土覆盖乳胶沾染的路面后撤离现场。次日凌晨,张某下了晚班骑电动车回家时经过乳胶泼洒的路面时因为道路滑失去平衡而跌倒受伤。张某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个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等计20107.88元

法院判决: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同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公路管理站行为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遂判决两个被告承担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计20107.88

律师说法: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属公路管理站养护范围,公路管理站在诉讼中不能证明以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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