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强律师

陈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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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乘坐出租车出事故 出租车公司须赔偿

来源:陈振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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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出租车出事故 出租车公司须赔偿
2012年5月29日,梁某乘坐司机施某驾驶的,属泰禾公司所有的出租车从灵山前往南宁,被玉某驾驶的对向行驶的货车碰撞,造成梁某、司机施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认定书,认定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司机施某不负责任。梁某父亲、妻子、子女诉至灵山法院,请求泰禾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5985元。


  被告泰禾公司辩称,梁某是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由肇事司机及货车车主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梁某搭乘被告泰禾公司所有的出租车,梁某与被告泰禾公司之间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虽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玉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泰禾公司履行运输义务不符合约定,没有安全将梁某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认定因梁某死亡照成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77080元;丧葬费17076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共5000元;梁某子女梁某某的抚养费57816元。


  温馨提示:本案在法律关系上,既存在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也存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关系。本案中,梁某的家人考虑到被告法院管辖地及被告的经济情况,选择了合同之诉,这对判决的执行是有利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相经合的时候,法律经赋予了受损害方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的权利,具体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要综合举证难易、被告经济情况、管辖法院地等各种因素、权衡利弊之后做出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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