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婚姻如何处理?
王礼仁
最近杨晓林律师给我提供了一个“以结婚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婚姻”案例。这个案件已有法官评析,笔者在此再补充几句。
案情
原告张某,男,汉族, 1986年10月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某县某镇某村。
被告黎某,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生,贵州省西县某乡某村人,现因涉嫌诈骗被羁押于邯郸市某县看守所。
2008年11月28日,张某经黄某介绍与黎某相识,并于200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张某按约定给付黄某24000元所谓的彩礼,由其转交黎某父母。12月6日,黎某以朋友过生日为由,一去不回。2008年12月16日左右,张某觉得上当到本县公安局报案,该局立案侦查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决黎某。
2009年11月20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黎某的婚姻关系。
对张某的起诉,法院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起诉离婚;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或者起诉离婚。
简析
一、单纯从法理上考察,此类案件的基本性质应当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可撤销婚姻由当事人根据自己意志决定是否撤销。当事人不请求撤销婚姻,也可以按离婚处理。因而,可撤销婚姻属于相对无效婚姻。
二、从我国法律上考察,对于欺诈婚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撤销。因而,在我国,按可撤销婚姻处理尚无法律根据。
三、如果硬要否认该婚姻效力,可以借助婚姻不成立理论解决。在我国,虽然区分婚姻无效与婚姻不成立,但在有些国家,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包括此案在内相对无效——可撤销婚姻)没有区分或者没有严格的界限(见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
由于我国立法不健全,对于此案可以适用广义的婚姻不成立理论解决。即可以认为女方虚假结婚,没有结婚合意,其婚姻不成立。
这当然属于广义的婚姻不成立。与我国狭义的婚姻不成立有所区别,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法律障碍,借用婚姻不成立理论解决部分无效婚姻问题。
总之,本案有三种处理方案:即按离婚处理;按婚姻不成立处理;按可撤销婚姻处理。前两种处理形式,在我国法律上均无障碍,但按可撤销婚姻处理没有法律根据,存在法律障碍。因而,本案法官主张按离婚处理也是正确的。
当然,最好的方法是将来修改婚姻法时,对于以结婚为手段骗取钱财的虚假结婚,明确规定为可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