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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来源:李祖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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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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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 2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3. 3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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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祖祥
  • 执业律所:重庆恒泽(昆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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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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