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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冒用公司公章借钱,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李祖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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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即应由该单位对出借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不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下面对表见代理制度作概括介绍。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按照本条,虽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应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这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要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即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相对人。保护了这样的相对人,也就保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需要指出,表见代理,不是无缘无故地让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是有严格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就造成一种有权代理的表象,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既然外表上看起来和有权代理完全一样,相对方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就是可以理解的,法律应该保护相对方。

  举例来说,需方单位订立合同从来是由它的供销科长到供方去签定合同,但是后来这个供销科长已经调离该单位,却仍然以该单位的名义到供方去签定合同,这种情况下,因为有这个供销科长一直代理需方单位到供方签定合同这个关系,供方相信他有代理权就有正当理由。如果没有这种关系存在,这个人不是需方单位的供销科长,就一个普通员工,此前从未代理需方单位到供方签订过合同,单凭一个工作证或者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声称代理某某单位订立合同,就不构成有代理权的表象。按照社会生活经验,相对方不可能相信其有代理权,必定要求他出示需方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这种情形,你不要求他出示授权委托书,就与他签订合同,相信他是需方单位的代理人,就属于“没有理由”,当然不构成表见代理。

  条文上说的“有理由”,应该理解为有正当理由。所谓有正当理由,就是说你这个原告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还不算,还要假设换了别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也会相信,才有正当理由。如果只是原告相信了,换了别的人都不会相信,你这个相信就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你就相信一个人有什么代理权,这是你自己的问题,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应该适用合同法第48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

  现在回答问题:如果该员工不是普通员工,例如是公司的财务科长或者财会人员,且此前曾经“使用盖有公司公章的便笺向出借人”借款,则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应当构成表见代理。这种情形,“出借人以员工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为由,对公司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公司则以员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先对员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由进行抗辩”,法庭应认定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并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支持原告(出借人)的请求,判决被告对借款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员工不是公司的财务科长或者财会人员,且此前也未“使用盖有公司公章的便笺向出借人”借款,则出借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按照合同法第48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该公司不予追认,应由该员工自己对出借人承担责任。这种情形,“出借人以员工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为由,对公司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公司则以员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先对员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由进行抗辩”,法庭应当认定被告的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出借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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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祖祥
  • 执业律所:重庆恒泽(昆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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