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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制度研究

来源:苟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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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制度研究

摘要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为对审前羁押实施严密的法律控制,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将羁押与逮捕加以严格的分离,从实体构成要件上限定了适用羁押的法律根据,对羁押的期限及其延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羁押场所与逮捕后的监禁场所加以分离,并从程序上为被羁押者提供了各种司法救济途径。在这些问题上,西方国家的法律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和理论框架。

【关键词】 审前羁押;逮捕;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一、审前羁押制度概述

(一)审前羁押制度概念

“羁押”在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中其含义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通常是指“未决拘禁”,即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称谓通常便指审判开始前的羁押[1]。在国外,通常性的做法是将逮捕和羁押分开,逮捕仅仅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法官面前的一种手段,逮捕并不意味着羁押,是否羁押,由法官审查决定。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有“羁押”这样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种类。在刑事诉讼中,执法者将拘留和逮捕措施不仅仅看作是捕获嫌疑人的两种到案方式,而且更关心逮捕后所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这说明,在我国只要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就预示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然被羁押,羁押是拘留、逮捕的自然延续[2]

从词义上,羁押有约束、关押的意义,表示拘留和拘禁在时间上持续的状态。审前羁押是指在法庭审判前,国家对涉嫌犯罪者实施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例外性强制措施。如果以审判阶段为中心,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制度可以划分为审判前的羁押简称审前羁押、审判中的羁押和审判后的羁押。而审前羁押,顾名思义,其关押的对象是未决犯,即具有犯罪的嫌疑,但尚未经过法定程序被确认为有罪的人。

1.国外对审前羁押的理解

一般认为,审前羁押是指依法把未决犯关押在看守所或者其他规定的场所,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3]因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不同,世界上各国对审前羁押的概念界定略有差异。大致有以下三类: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审前羁押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审前羁押为“未决羁押”,即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既包括审判开始以前的羁押,也包括有罪判决之后的上诉或其他定罪后救济程序中的羁押。[4]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审前羁押的理解。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审前羁押通常仅指审判开始以前的羁押,而对于己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通过实行集中审理和迅速审判的原则缩短羁押期限。[5]

3)俄罗斯关于审前羁押的理解。根据20027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羁押是指因犯罪嫌疑而被拘捕的人或对之适用羁押作为强制处分的刑事被告人被关押在侦查隔离所或者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场所。[6]因此,俄罗斯的审前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的诉讼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拘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将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纳入到了“羁押期限”当中。

总之,虽然各国对审前羁押概念的界定略有不同,但基本含义是大致相当的,即审前羁押是指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国家专门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提交法庭审判前于特定的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禁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

2.国内羁押的释义

羁押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在我国己经有很久的历史。据传,早在舜时,刑官皋陶就曾建造监狱。《急就章》说“皋陶造狱。”《广韵》云“狱,皋陶所造。”据文献记载,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7]羁押在当时称为“囚禁”。古代的囚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囚禁,即现代的羁押二是对已决犯的囚禁,即类似现在的监狱或者看守所的刑罚执行。[8]按照当时的法律,对未决犯的囚禁是以“逮”、“捕”为前提的。[9]虽然“囚禁”是一项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也规定了囚禁适用的程序内容和后果,可实质上囚禁仍是“逮”、“捕”的必然后果。“逮”、“捕”犯罪嫌疑人就意味着对其适用羁押程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其中,能够剥夺人身自由,即产生羁押后果的措施只有拘留和逮捕。审前羁押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只是拘留、逮捕的必然结果和自然延伸,是包容在拘留和逮捕中的一种法律状态。当前通行的观点认为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性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10]按照这种理解,逮捕本身就包含了羁押的内容,其严厉性为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简单地说,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逮捕的涵义相当于国外刑事诉讼中关于羁押的涵义,拘留的涵义则类似于国外的逮捕。

(二)审前羁押的功能

审前羁押的功能即审前羁押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各种作用和效能,审前羁押的功能主要为:一是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二是预防嫌疑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1.审前羁押最重要的功能即预防阻碍诉讼行为的发生,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一功能的发挥表现在:

1)防止嫌疑人逃避诉讼。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嫌疑人逃跑或有逃跑可能时,对其适用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得以进行。如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及第 207 条的规定,审前羁押适用的条件之一就是“嫌疑人有逃亡行为或者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有逃亡可能时”;

2)保全诉讼证据。实施犯罪行为后,作案人为逃避追究,往往会隐藏、转移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与同案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甚至设置各种障碍或制造假象,转移侦查视线,使追诉机关难以获得据以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导致诉讼延迟或者无法进行。采取审前羁押措施,有助于及时保全各种证据,保障案件真实情况的查明。

2.预防社会危险的功能

预防社会危险即防止嫌疑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别是再犯新罪,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关于这一点,传统上两大法系对此都持否定态度的,因为按照“无罪推定”和“正当程序”原则,个人只应对已然行为负责,不得因可能的未然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不能保证市民社会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即使是在把羁押理由仅仅限制在保证被追诉者于审判时到庭,并且原则上允许保释的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羁押事实上也起到预防再犯的功能,只不过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通常都强调审前羁押仅限于保证审判时到庭的需要,而不允许以犯罪嫌疑人可能再犯新罪为由予以羁押。

(三)审前羁押的原则

1.审前羁押必须遵循法定原则

羁押法定原则是指羁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由法律明确的加以规定,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时才能实施。其意义就在于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限制和防止司法机关任意采取羁押措施。在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中,羁押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任何针对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措施,在适用的理由、依据、期限、场所、延长、变更、撤销等诸多方面,都必须明确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确定的标准来适用审前羁押措施,而不得在任何环节上采取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

2.审前羁押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性原则基本内涵是如果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而不得不对公民个人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话,要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并且其行为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该行为所能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比例性原则起源于德国,德国法学思想认为,采取诉讼手段应与犯罪的严重性、嫌疑的程度、案情的紧急情况和必要性程度相适应,否则就违背诉讼公正,侵害了公民利益。比例性原则是一项保障人权的原则,对于防止强制措施的滥用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审前羁押必须遵循司法审查原则

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原则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审前羁押都必须由行使国家司法裁判权的官员或机构加以授权,而不得由那些负责侦查、起诉等刑事追诉职能的警察、检察官控制。[11]为此,必须将逮捕与审前羁押严格的分离,使得逮捕成为简单的强制到场的行为,而不会导致个人处于长期监禁状态;必须将逮捕后的监禁期限限制在最短时间内,逮捕后必须毫不迟延地将嫌疑人提交司法官员,由后者对羁押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羁押司法审查原则是《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4.审前羁押必须遵循司法救济原则

司法救济原则是指受到审前羁押的嫌疑人,对于将其羁押的合法性、必要性、比例性、程序公正性问题持有异议时诉诸司法机构,使得这一问题能够以开庭审理的方式受到持续的审查。司法救济原则是上述羁押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得以贯彻的保障性原则。与那种针对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一样,申请司法救济也是为了引发上级司法机构的复审,这是嫌疑人行使程序性诉权的一种方式;也是保障被羁押者为了自由而在司法机构面前与刑事追诉机构展开“程序斗争”的必由之路。

(四)审前羁押的性质

1.审前羁押具有例外性

审前羁押是一种具有例外性的强制措施,而不是普遍和经常适用的强制措施。西方主要法治国家在法律上限制审前羁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及期限,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允许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以其他方法代替羁押或者停止羁押的执行力。

2.审前羁押具有临时性

羁押措施涉及到人身自由,一旦羁押情形发生变化或者消失,应当予以及时的撤销和变更,羁押只是临时性的措施。从人权保护的角度上说,除非案情重大等特殊情形,羁押最好不要延续到审判结束,在审判前根据查明的事实,只要是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和干扰司法进程的嫌疑人,可以做出暂时解除羁押决定。

3.审前羁押具有强制性

审前羁押的强制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审前羁押作为强制措施,是国家司法权力的体现,是以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嫌疑人只能服从;其次,审前羁押直接表现为对嫌疑人人身自由一定期间内的剥夺,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不能按其个人的意思自由活动,原来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剥夺。

4.审前羁押具有保障性和预防性。

审前羁押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特别是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体现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保障性功能。审前羁押通过剥夺被追诉者人身自由的方式控制被追诉者,达到预防其再次犯罪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目的,这体现了审前羁押制度的预防功能。保障性功能与预防性功能结伴而行,在众多刑事诉讼措施中,羁押是对个人影响最深、最为严厉的一种,但它是刑事诉讼活动最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措施,在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被追诉者发生社会危险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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