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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长短刑期

来源:黄礼广(东莞电台嘉宾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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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长短刑期电台嘉宾律师指点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之“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⑤造成恶劣影响的。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处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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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礼广(东莞电台嘉宾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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