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永彬律师

唐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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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外商拒付货款生产商把进出口公司告上法庭

来源:唐永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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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

一年前,中间人刘强接到了来自外商一笔外贸订单,把这笔订单交给了杭州的一家服装生产商(以下简称“生产商”),自己则收取一笔佣金。生产商接下了订单,因为没有出口资质,于是委托湖州一家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商”)代理出口,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

在该合同中,生产商与代理商分别以供方和代理方身份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代理商的职责是按生产商提供的出货资料,及时办理订舱、制单、商检换单、报关及代生产商办理议付结汇等,并依约收取代理费用;且约定由生产商承担收汇风险。同时,合同中也强调产品的质量、包装等均需依照外商的要求,而非代理商的要求,并由生产商承担因交期拖延引起客户索赔等的责任。生产商接下单子开始生产,却因产品质量不过关和延迟交付等问题遭到外商拒付。

于是,生产商把进代理商告上了法庭,向代理商主张剩余货款。


律师解答: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生产商为什么起诉代理商。生产商诉称:双方签订的系“名为代理合同,实为定作合同”,代理商以欺诈手段与他们签订了四份名为代理合同的定作合同。原本双方应该是签订定作合同,所谓的中间人刘强其实是代理商的员工,是代理商用手段骗取生产商在代理合同上盖章。同时,生产商还表示他们从未与外商进行直接接触,这笔订单的售货合约是代理商和外商签订的,与作为生产商的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生产商提供了一系列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代理合同与定作合同区别:

委托代理合同,即委托人授权代表人(授托人)处理事务或完成工作,代理人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代理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求。在委托合同中,实际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实际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与合同的相对人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没有义务对货期、产品的质量、数量、货款风险进行管控,不承担货损、客户拒付等法律责任;而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其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所付报酬包括加工费和原材料费。在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在此法律关系中,定作人需要对货期、产品的数量、质量等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把握,并对货损、客户拒付等法律风险承担责任。


针对生产商的诉请,律师认为:1、本案缺乏定作的事实依据,不符合定作的法律特征,生产商与代理商的行为过程属于典型的进出口代理法律关系;2、外商拒付部分货款系生产商的严重逾期交货、数量短缺及质量问题,与代理商无任何关联,应由生产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3、代理商已全面履行《代理合同》项下的代理方义务;并依此提交了大量有力的证据来证实其观点。

律师驳斥了生产商提交的证据,发现生产商提供的证据中发现了漏洞。而关键人刘强明确表示自己并不是代理商的员工,无劳动关系的事实,也没有接受代理商的委托,而是作为一名独立的中间人。

通过4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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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唐永彬
  • 执业律所: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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