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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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佣运输毒品罪对量刑的影响分析

来源:王汉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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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毒品案件辩护律师王**:受雇佣运毒对量刑的影响分析

一、法院在量刑时,如何认定雇佣这个事实?

司法实践中,参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为了“蝇头小利”,替人运毒。这种现象已经非常普遍,被抓获的都是“小马仔”,这些被抓的犯罪嫌疑人,很多情况下上下线是谁都不知道,起码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被抓获后,犯罪嫌疑人想提供相关毒品线索都很难。经常会陷于明明是受雇运毒,但苦于没有证据来认定是受雇佣这个事实。面对这样的无奈,只有嫌疑人自己和辩护律师,通过各种想法和途径来促使法院认定这个事实了。

作为犯罪嫌疑人,无论是面对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所有关于受雇这个事实的供述必须高度稳定和一致。每次做笔录的时候,必须明确告诉办案人员自己是受雇佣,要明确记载笔录中,这是最基本的态度要求。虽然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受雇的人谁,最多就只知道一个外号,也要明确告知,所有受雇佣的整个过程。受雇佣的时间,地点,交谈细节。有车票、飞机票的提供票据,甚至要提供票据的购买人是谁。当然也要明确告知办案人员以及律师,参与受雇佣运毒的真实原因和参与运毒的背景。绝大部分是经济窘迫参与运毒,这个时候,律师肯定要想办法搜集相关证据证明经济窘迫这个情形,促使法官相信这种情况下受雇运毒是有可能的。若当场搜出犯罪嫌疑人身上有现金,这个现金明显超出一般携带金额,大部分供述这就是运费或者部分运费。也要重点详细分析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不排除就有直接认定受雇佣的事实。其实,若有共同犯罪案件中也要重点分析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若从笔录细节中对受雇佣这个事实,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法官都会认定存在受雇佣的事实。

二、雇佣运输毒品案件,云南的量刑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受雇佣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所以在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中,这个情节必须要提出来,一旦法官认定,必然会考虑这个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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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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