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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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来源:王汉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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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毒品辩护律师王汉政: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 
,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查抄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五、在处理贩毒案件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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