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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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毒品辩护律师王汉政: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王汉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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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毒品辩护律师王汉政:

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指导意见》(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量刑起点表格
       《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量刑起点
具体情节
起刑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
 
 
15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
 
 
 
7年至8年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
3个月拘役至3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的
 
确定基准刑表格。毒品犯罪是“数量加情节犯”。在确定基准刑是,要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
                   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
调节基准刑
调节情节
调节幅度
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增加基准刑的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毒品再犯
受雇运输毒品的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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