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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不判死亡赔偿金

来源:吴电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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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不判死亡赔偿金2013年01月11日 15:05


本报讯(记者 王巍 通讯员 郭海丽)男子无证驾驶没有号牌的摩托车撞死骑自行车的七旬老人,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庭审中,老人的两个女儿要求肇事者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今天上午昌平法院通报,依据新修订的刑诉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将死亡赔偿金等排除在外的规定,法院首度对该诉求未予支持。法庭建议,死者家属另行民事诉讼。


今年28岁的张某是黑龙江农民。2011年7月,他来京打工,2012年7月辞职,至今待业。


2012年8月,张某无证驾驶两轮无牌照摩托车行驶至昌平区某路口拐弯时,恰好遇到70岁的关某骑自行车也欲拐弯。后张某将老人撞倒在地。


慌了神儿的张某赶忙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老人送往医院,但因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老人于五天后去世。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


庭审中,张某对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表示后悔,当庭表示认罪。昌平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等从轻作出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关某的两个女儿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索赔包含医疗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32万余元、丧葬费2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但依据新修改后的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纳入赔偿范围。昌平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主审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官陈旭艳向关某的两个女儿进行了耐心解释。


最终,被害人家属决定撤回起诉,到民事审判庭另行起诉索赔。


法官释法


今后刑案中民事索赔单独诉


交通肇事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


交通事故给被害人造成伤亡的严重人身损害的同时,也给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打击。


因此,交通肇事罪案件往往伴随着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赔偿的要求。


但自2013年1月1日起,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依据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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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电臣
  • 执业律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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