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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刘永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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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刘永胜律师   18951569751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2000年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务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不是任何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其他犯罪引起的财产损失案件,例如诈骗案,盗窃案等,受害人追回财产损失一般经过如下程序,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预审提起公诉前的阶段进行追赃如不能完成,则需要法院立案后审理前再让被告退赔。如果经过上述程序不能完成,则需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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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永胜
  • 执业律所: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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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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