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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

自助寄存财物丢失,超市承担何责

来源:殷炬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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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超市购物的流行,超市自助寄存物品丢失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对此理论界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自助寄存顾客因本人掌握柜子钥匙或电子密码,柜子及物品属自己控制之下。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未将保管物转移占有,故不是保管关系,只能是借用法律关系。如顾客能证明财物丢失是因存包柜存在安全瑕疵或超市有过错,如柜子不结实、门关不严、电子密码故障、超市员工失职等,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顾客可要求超市完全赔偿自已的财物损失,包括间接财产损失。但实际上举证比较困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顾的财物丢失时,首先应判断该种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如有偿,那么保管人因本人过失而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是无偿,保管人则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是否赔偿顾客的损失,关键看使用自助寄存柜时,顾客与超市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如是保管关系,超市要对其保管的财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丢失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是借用关系,对保管物的注意义务则在借用人自己,超市对此不承担责任。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不同,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都不掌握,对寄存物品种类更不得而知,也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用法律关系。在借用关系中,超市作为出借人,只要其交付的借用物没有瑕疵,能够正常使用,就无须对其中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

但无论是附随义务说,还是保管合同说,都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理相矛盾。只有认定超市与顾客形成的是借用法律关系,进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解决纠纷,促进经济的发展。

    自助寄存应事先提醒保管人员

 顾客到超市购物时最好是选择人工寄存,同时尽量对特殊物品予以说明,避免因未尽告知义务而自己担责。例如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超市存包工作人员)声明,结果造成损毁、灭失的,只能按一般物品价格获赔。特殊物品未告知保管人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致使保管物损坏,须自行担责。如确需自助寄存,可事先提醒超市保管人员,得到他们的确认再上锁。

  对超市而言,应在自助寄存柜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则顾客所称遗失的物品是否放入了寄存柜内,如果放入是被何人取走以及如何取走的等问题,就会一目了然。超市不应满足于将注意事项用文字明示给消费者,还需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智能化自助寄存柜的管理,使其更趋完善,力争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方便、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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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炬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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