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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来源:殷炬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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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4=62.5/

月工作日:250÷12=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

三、20003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八年一月三日

解读:

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 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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