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来源:蔡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9
人浏览
遗 嘱
执笔人:蔡明红律师
我现在年事已高,身体大不如前,特订立以下遗嘱,对百年之后的事情作出一些安排,望后人能够遵照执行,切勿争执,当以和睦为重。
一 登记在我(身份证号36230119XXXX)名下的房产(信州区信江明珠X号楼X单元XX室等)的属于我的全部的份额由我的女儿陈X(身份证号36230119XXX)及女婿孙XX共同继承。
二 我百年后的丧事由女儿陈X及女婿孙XXX处理。政府支付的抚恤金由他二人领取及支配使用。丧葬费由女儿支付,如抚恤金不够丧葬费,差额部分由女儿、女婿贴补,如抚恤金较丧葬费多,多出部分由他二人留待我的人情往来使用。我的孙子结婚生子的礼金,由我女儿、女婿代我支付。
三 本遗嘱是我的内心真实的意思,我的女儿、女婿悉心照顾我的生活,任劳任怨,使我能够安享晚年。
四 此遗嘱为不可撤销的遗嘱,在我百年后公诸于世。
订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场人:____________
以上内容由蔡明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蔡明红律师咨询。
![蔡明红律师](http://d02.lawtimeimg.com/photo/20210408185440sgv9jxpqzwnn176_220wh220.jpg)
蔡明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1419人好评:135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540号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