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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什么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6-07 浏览量:0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是要按照规定在期限内执行的,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强制执行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强制执行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复议吗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复议。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我们很多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不陌生,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是其中一种。但是,《行政强制法》通过以后,我们以前所遵守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变了。下面就具体谈一下《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一是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是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五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六是终结执行。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一个执行协议的制度,为这部刚性的法律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从而使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刚柔并济,且体现了更多的人性化色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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