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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卖别墅意在转移财产 恶意串通的房产交易被判无效

来源:袁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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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离婚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甲惊讶地发现,丈夫乙在她提起离婚诉讼前已暗中将他们居住的一幢别墅出售给丙,这幢价值千万元的别墅售价仅600万元!甲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丈夫乙与丙之间的别墅买卖无效。最近,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恶意串通的房产买卖被判无效。
  审理查明,甲多年前随丈夫来沪经商,创业成功后,他们的生活越过越好,住进了豪华的别墅。但丈夫却渐渐沾染恶习,包养二奶,并常年与二奶同居在外。妻子甲决意离婚。
  为对付妻子提起的离婚案,乙向有关律师咨询,律师对他说:如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包养二奶的行为,经法庭查实后,要被追究过错责任,依法会在离婚诉讼中少分财产。乙决定先下手为强,将最值钱的别墅以买卖形式过渡出去,避免被妻子离婚后抢走
  他找来买家丙,设计了一宗恶意串通的房产交易,为了减少交易税费的损失,他还单方面找了一家评估机构对别墅作了价格评估,将别墅的价格评估为600万元,然后以此为价,通过房产买卖合同将别墅过户到丙名下。
  为了将别墅夺回来,妻子甲在起诉时提出,丈夫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通过恶意串通订立房产买卖合同抢走房子,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财产权利。
  为弄清真相,法庭发出传票,要求将别墅作价600万元的评估机构派员到庭,但该评估机构拒绝向法庭陈述评估理由。在此情况下,法庭应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别墅的市值再次作了评估,评估结论为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
  基本事实查清后,法院在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为,涉案别墅是甲与乙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售,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明显存在主观恶意;同时乙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别墅转让给丙,买卖双方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法院在审理中还审查了乙与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现其中没有对付款方式进行约定。因这宗房产交易存在种种有悖常理之处,法院最终认定这宗房产交易意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乙与丙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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