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加班费等支出不属最低工资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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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2年2月1日起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3元/小时。这个标准是一个“硬标准”,不仅员工正常上班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的计算基数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构成还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发到员工手中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法”,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以下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费 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补助 3、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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