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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成功缓刑,检察院曾建议量刑五年。(补充辩护词))

来源:向先银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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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辩护词(一)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我们在坚持第一轮辩护意见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辩护:

一、即使构成开设赌场罪也只是梁某某一个人构成

在案众多证据证明只是第一被告人梁某某有开设赌场罪部份情形,如找赌博场所、联系赌博人员、确定利润分配、赌博场所人员的雇请都是梁某某在负责。梁某某并未与谭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商量。详见证据卷二

二、谭某某、李某某、魏某某与梁某某只构成赌博罪的共犯,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在本案当中,谭某某等人只有聚众赌博的故意,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目前证据还原的案件事实是,梁某某是赌局的组织者管理者、赌博人员的召集者,而谭某某等人是被召集参与赌博中的一员。谭某某等人并不参与赌局的组织、管理,在收到梁某某通知之前不清楚赌博人员有多少,不清楚赌博地点在哪儿,也不清楚赌博时间是何时,对于是否长久的开设赌场更不知情也没有打算,只是听从梁某某的安排来参与赌博,只认识到自己是参与赌博的人员之一,是聚众赌博中抽头渔利的一份子。因此谭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只是想实施聚众赌博行为,而非开设赌场罪。

目前刑法理论关于成立共同犯罪的学说主要有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即只有梁某某和谭某某等人都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才构成共同犯罪。但结合本案事实,只有梁某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所以梁某某和谭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应当分别定罪,梁某某定为开设赌场罪,谭某某和其余被告人定为赌博罪,二人根据各自的犯罪收益量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梁某某实施的开设赌场行为,谭某某实施的赌博行为,两者在赌博罪范围内重合,梁某某和谭某某在赌博罪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由于梁某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梁某某定开设赌场罪,谭某某定赌博罪,梁某某根据聚众赌博犯罪收益加开设赌场犯罪收益量刑,谭某某根据聚众赌博犯罪收益量刑。法考采此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在“行为”方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即梁某某和谭某某等人在客观层面成立共同犯罪,但在主观层面梁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谭某某等人构成赌博罪,两人根据所有犯罪收益量刑。

也就是说根据现在主流共同犯罪理论来看,谭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都是构成赌博罪。结合第一轮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依法对谭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适用缓刑。

                        辩护人:向先银、王律师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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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向先银
  • 执业律所: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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