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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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代驾人发生事故谁担责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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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8月10日晚,李某酒后通过某某代驾平台叫了司机胡某,而胡某代驾时不慎撞上奥迪车,造成对方司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医药费5000元,修车费近40000元,全部由李某垫付。经交警认定,是胡某代驾车辆没有让右侧车辆先行,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找胡某及代驾平台公司索赔,两者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对于这起涉代驾平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机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代驾平台公司只提供信息,由被代驾人自由选择代驾人,服务完成后,由被代驾人与代驾人直接结算费用,代驾平台公司收取每单的信息费用;胡某不是代驾公司员工,事发时并非职务行为,且胡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事故责任应由胡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驾平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在有偿代驾的前提下,不论代驾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驾服务,均在被代驾人与代驾人或代驾平台公司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代驾人或代驾平台公司应当对代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赔偿,司机胡某与代驾平台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责任应由代驾平台公司承担。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有偿代驾的前提下,代驾平台公司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驾服务,在被代驾人与代驾平台公司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享有者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代驾人或代驾平台公司应当对代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赔偿。

    在本案中代驾服务合同关系是在被代驾人李某与代驾平台公司之间形成,司机胡某是接受代驾平台公司的指令实行代驾。司机胡某系代驾平台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内接受代驾公司的管理。代驾人胡某与代驾平台公司形成雇佣关系,因此司机胡某事发时在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代驾平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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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倪晓敏
  • 执业律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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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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