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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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共有财产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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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单方立将财产交由其中的某一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样的遗嘱是否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200611月底,窦店镇的李某立下书面遗嘱,有一项表明自己去世后将以其名义于2004年所购房产留给共同居住的二女儿李某某继承。20071月中旬,李某因病去世。得知该书面遗嘱内容后,李某的妻子、李某的儿子、李某的大女儿对其他内容没有异议,但对房产处理持不同意见。但李某的二女儿坚持认为房产是父亲用自己做生意赚的钱买的,他有权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经协商无果,20072月,李某的妻子、子儿、大女儿将李某的二女儿诉至法庭,请求判令李某某返还共同财产房产并按照继承法规定对此重新分割。

李某虽然于20033月即与其妻子因性格不和分居至今,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是法定的合法夫妻。该房产虽然是登记在李某名下,购买时间是在分居期间,但被告无法举证该购买资金非夫妻共同收入所得,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妻子也没有书面表示放弃该财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最终,法庭确认该遗嘱对房产处理的内容无效,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庭判后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起诉对该诉讼标的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配偶中一方将夫妻财产赠给子女和朋友,如未经另一方同意,该配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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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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