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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

来源:吴丁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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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并非所有的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应当是以其价值作为担保,在这一点上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之间,并无差异,不因客体是有体物或无体物,而有性质不同,只是质权设定及实行的方法,有较大差异。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这些都是可靠的债权的权利凭证。为防止“三角债”的恶化,其他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项规定,是为了今后逐步扩大权利质押的范围而设定的。
        除担保法规定的以上这些财产权利以外,其他权利均不得质押,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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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丁亚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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