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是否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来源:徐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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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打电话来咨询,在向业主催收物业费的过程中,有的业主以该房屋出租,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为由,拒交物业费,该业主是否承担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依据该规定,如果出租人希望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则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并且最好将该租赁合同交物业管理公司一份,有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确认,这便可以产生债务转移的后果,即本应由业主承担的、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已经转给承租人承担,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经确认,物业公司可直接向业主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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